【案情】
小李与小赵系朋友关系,小李有辆小轿车需要从广东梅州市开往江西,由于小李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便叫小赵一同去梅州帮其将车开回,去梅州车票由小李购买。后小赵驾驶车辆行至赣州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刘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小李与小赵赔偿其事故损失。
【分歧】
关于小李与小赵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小李与小赵之间是雇佣关系,因为小李提供了车票,因此小赵提供劳务是有偿的。
第二种意见:小李与小赵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小赵提供车票是小赵提供无偿帮工的前提条件,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对等报酬。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相同点,是其标的均为劳务,其表现形式极为相似。但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一、帮工合同是无偿的,而雇佣合同是有偿的。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帮工活动,都是以无偿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雇佣合同都是有偿的,雇主负担给与报酬的债务义务。二、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而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地给付,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须依照约定提供劳务,雇佣人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须付出代价。
帮工的无偿性指帮工人提供劳务,并不以获取钱物为交换条件。帮工一般是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互助互帮的关系。在帮工活动中,人们往往遵从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于无偿性的认定,应对这种特殊的关系、观念和当地特有的习俗予以充分考虑。例如,在实践中,对于在帮工中的烟酒饭菜招待,甚至在红白喜事中封红包等,按一般社会观念,不应视为给付报酬而认定为有偿。本案中,小赵提供劳务,小李为其提供车票不应视为对小赵劳务的报酬,故双方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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