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此相配套的普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标准迟迟不能出台,导致在普通人身伤害案件伤残评定适用标准上不统一。有的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工伤评定标准》),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公安部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道交评定标准》),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引发了“同种损伤、不同残疾等级”的鉴定结果,加之不同类型案件迥异的赔偿方式,又使得“同种损伤、不同赔偿额”的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产生的原因
1、导致目前司法实务当中鉴定标准适用不统一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目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且适用范围不明确。
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 2006》,除这两大标准以外还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等。
2、同样的伤残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可得到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导致得到不同赔偿。
《工伤评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道交评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通常以《工伤评定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较重,受害者拿到的赔偿金会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则赔偿金就会少很多。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常常是人为地、主动地选择《工伤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3、鉴定机构利益驱使。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鉴定机构也良莠不齐,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三、解决的建议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直接影响到伤残等级的高低和赔偿金额的多少,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同样的伤情,适用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以致于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为此,应尽快出台一个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可先由法院出台规范明确规定:
1、交通事故致残适用《道交评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工伤评定标准》;
2、对于既是工伤,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权利人向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索赔时,按照《工伤评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行为的责任方索赔时,则按照《道交评定标准》来认定。
3、其他的损伤致残,均比照《道交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明确该规定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
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从赔偿项目来看,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与道交赔偿一致。
1、道路交通事故及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均涵盖如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2、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
第二、从赔偿方式来看,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与道交赔偿一致。
1、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与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方式相同。
2、职工工伤伤残补助金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至四级伤残的赔偿方法;五至十级伤残的赔偿方法。
第三、从制定的目的来看,《道交评定标准》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基础关系一致。
1、《工伤评定标准》是一部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它充分反映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利益的宗旨,因此存在条款相对宽泛的问题,表现为门槛低,级别评定较高。由于各类损伤赔偿方式的不同,它并不适用其他性质损伤的鉴定。
2、道交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都是居于侵权的法律关系,均由《侵权责任法》调整。而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从赔偿结果来看,适用《道交评定标准》更为合理。
《工伤评定标准》是一个宽泛的标准,同种损伤,以《工伤评定标准》评定,其评定结果较其他标准级别高,而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解释》规定的赔偿是一个更为充分的赔偿,两者结合,就是以一个宽松的标准乘以一个宽松的赔偿,其结果就是赔偿额的大幅增加。 从而导致我国当前存在较为严重的“同种损伤、不同赔偿额”的司法不公的问题,使得赔偿额度扩大化。(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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