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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录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张乐跃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9-18 14:38:00 浏览量:

  [案情]

  2009年11月9日,经社会招录,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确定吴某某为其单位初录人员,并向其发放《学员证》,上载明:“姓名:吴某某;岗位:某支路店初录人员。”2009年11月9日至24日,吴某某参加了该公司安排的参观活动并接受了公司发放的补贴,但并未参加考勤,也未从事相关工作。2009年11月25日,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11月24日止。2010年11月13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某认为,其于2009年11月9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但被告在2009年11月25日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计发工资。因此,被告实际上拖欠原告从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25日16天的工资。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自2009年11月9日吴某某被确定为初录人员到2009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吴某某与被告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原告吴某某提供的《学员证》以及被告的实际用工情况,2009年11月9日至25日期间,吴某某仅仅作为初录人员进行参观和学习,还未正式录用,也没有进行劳动生产,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作为初录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已经决定录用,并对吴某某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进行安排,两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应予以保护。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初录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遵从“实质性考察标准”。随着社会用工理念的变化,用人单位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考核、审查甚至培训的过程,才最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作为“初录人员”的身份,就是在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存在的一种“准用工”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尽管初录人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不排除两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不能一概而论,而应通过对“初录人员”从事的行为性质实质考察后进行认定。

  2、“初录人员”从事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性质。劳动者被确定为“初录人员”后,用人单位会安排其从事一定行为,以考察是否最终录用。“初录人员”从事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性质:一是对企业进行参观、了解企业文化,并对要参加的工作进行熟悉和了解,或者进行体检或资格复查,属于为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做准备的行为,此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上岗进行实际劳动生产的行为,此时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一般也允许劳动者以其名义工作并向其支付一定劳动报酬。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吴某某被确定为初录人员后,用人单位仅仅安排其到单位进行参观学习,吴某某并未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生产劳动,用人单位发放的补贴也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且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初录阶段”,吴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种很松散的管理关系,其并不完全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及有关制度,也没有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指挥和监督,这种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不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来源:渝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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