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虽然通过发达的网络系统可以学习到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知识,为打工伤赔偿官司在做着各项准备工作,但是,毕竟隔行如隔山,虽然学习过但总会有心里没底的感觉。再者说,工伤赔偿是非常专业和讲究技巧的,稍不注意,就会留下后悔和遗憾。本文系陈剑峰律师根据国家工伤赔偿方面法律规定,并结合十年来办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了以下十点,为工伤者、工亡者及其家属打赢工伤赔偿官司提供实际帮助。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挂一漏万,不妥之处,请多包涵。
一、一定要用工伤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名字看病就医
发生工伤后,第一件事就是看病就医。看病就医时,工伤者切记一定要用工伤者本人的姓名,切不可使用他人名字看病就医,否则会惹来大麻烦。然而,在现实中,有不少工伤者使用别人的名字看病就医,究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说他人有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而工伤者没有任何保险不能报销医疗费。用他人的名字看病就医方便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医疗费有地方报销解决了,但给工伤者带来大麻烦,一旦和用人单位私了、调解或谈判不成功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通常都会被驳回、不给认定工伤,因为工伤者用的别人名字看病就医,那诊断书、病历上的名字和申请工伤者本人不一致,劳动部门无法确定诊断书、病历上的名字和申请工伤者本人系同一人。
万一在使用了他人名字看病就医后与用人单位私了、调解或谈判不成功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不给认定工伤时,工伤者应该怎么办呢?两个办法:1、找就医医院主治医生或医务科将诊断书、病历中他人名字更改为本人名字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2、如果就医医院不给改正过来,那就起诉医院,要求将诊断书、病历更改为患者真实姓名,诉讼胜诉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陈剑峰律师在2010年就办理过用他人名字就医的工伤案例,最后不得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就医医院——北京市协和医院等两家医院要求更名。另外,在2011年3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更名案《医院无过错 但得帮患者更名》,患者胜诉。详见北青网该网页:http://www.ynet.com/view.jsp?oid=77590904
另外,看病就医要用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要用绰号、小名或其他名字,否则也会带来麻烦。2009年年初,陈剑峰律师就接了一个湖北省武汉市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工伤案例,就医时名字写反了写成了彭安友,本来身份证叫做彭友安,但曾用名为彭安友,结果工伤认定时还需要当地户籍派出所出证明来证明系同一人,劳动部门才给认定工伤。
二、就医时诊断书和病历的原件一定要劳动者本人保管
通常,有很多用人单位是善意的,就医后会拿着工伤者诊断书、病历原件申请工伤认定。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是恶意的,拿着工伤者诊断书、病历原件,既不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也不将原件退还给工伤者,这样会给工伤者带来大麻烦。因为申请工伤认定时,诊断书、病历原件是不能没有的,没有了原件劳动部门就无法给认定工伤。所以,就医时诊断书、病历原件劳动者一定要自己保管好,这样一旦单位不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者本人或其家属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虽然有很多用人单位是善意的,就医后会拿着工伤者诊断书、病历原件申请工伤认定,但作为工伤者及其家属也应当进行防范,即使单位是真的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也要防范,因为不怕一万怕万一。如果单位以替工伤者申请工伤为由向工伤者及其家属索要诊断书、病历原件,而工伤者及其家属又怕单位拿走原件后既不替其申请工伤认定也不归还原件咋办?只有一个办法,工伤者及其家属保管诊断书和病历原件(可以给单位复印件),如果单位说替其申请工伤认定,那就等单位哪天到劳动部门申请时,工伤者或者家属带着原件一起去,劳动部门核实了原件后会将原件退还给工伤者及其家属。如果劳动部门收取了原件不退还,则可以要求劳动部门打个收条,这是工伤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也是劳动部门的应尽义务。
因为诊断书、病历的原件是工伤认定的必备文件,所以一定要求工伤者及其家属自己保管。但一些不属于工伤认定必备的其他材料,例如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发票等票据,如果确系单位支付的医疗费,单位索要这些票据的话,这些原件可以给单位,工伤者及其家属留着这些票据一般作用不大。但如果医疗费用是工伤者自己垫付的,则自己垫付的医疗费票据不能给单位,到时说不清楚到底是谁出的医疗费。
三、立即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必备材料包括:1、工伤者、工亡者或其近亲属居民身份证;2、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要授权委托书;3、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的证明;4、诊断证明书和病历;5、受伤经过证明。所以,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工伤者有和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那就省了不小的麻烦。因没有劳动合同书,有的用人单位便会有肆无恐,单位会否认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不承认工伤者或工亡者系本单位的职工。这样,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不得不走上劳动仲裁程序,来确认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者如果和单位在工伤之前没签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书,那在发生工伤后,工伤者应立即向单位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书。在时间上越快越好,在受伤后立即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书,单位看在工伤者伤情的份上或者怕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会及时与工伤者补签劳动合同书的。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后,工伤者自己保管一份原件。在此一定要注意两点:1、劳动合同书上一定要加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2、工伤者受伤的时间一定要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受伤之前,工伤者就与单位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只不过签订了一份或者两份都在单位或老板手里,工伤者自己手里没有合同原件。那么,在受伤后,工伤者应立即向单位或老板提出索要一份劳动合同书原件给自己。如果老板或单位说没有了或者丢了找不见了,那就提出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他们就不好意思拒绝了。
四、立即要求单位写个书面的事故证明
发生工伤后,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单位向其出具工伤或工亡的书面受伤经过的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有了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受伤经过证明,那么对于将来的工伤认定就会轻松许多。相反,如果没有单位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将不得不采取其他办法来证明受伤经过,例如找证人来证明受伤经过、采取和老板谈话录音取证等。
该事故证明内容应包括:什么时间,是谁,在什么地点,什么工种,在工作时间由于什么原因受伤,伤害到什么部位等必备内容。当然,如果事故证明中能写上工伤者月工资多少,什么时间来该单位上班的就更好,以后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就有了事实依据。
五、切记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时效
如果单位在伤者受伤后30日内没有为工伤者或工亡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者或其家属一定要在受伤或死亡后1年内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千万别错过了1年的申请认定时效,一旦错过了1年时间以后就无法再申报了,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了,更不会认定工伤了。通常的情况是,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为工伤者申报工伤,单位特别希望拖过1年的时效,这样从法律上单位就不用赔偿了。工伤者及其家属一定要谨记,一定要在1年内及时地、快速地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部门是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受伤害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伤科申请。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用人单位向工伤者或其家属说已经替工伤者或工亡者申请工伤认定了,正在办理中。但工伤者及其家属左等工伤证不下来、右等工伤证也不下来,可眼看1年的期限就快要满了。这个时候,工伤者及其家属就要高度警惕,不要再等了,再等就过了1年期限,一定要亲自到当地劳动部门问一问,究竟单位是否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如果核实的结果是单位没申请,工伤者及其家属应立即启动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向劳动部门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六、一定要注意是否涉及第三方赔偿
一般的工伤不涉及第三方赔偿,但有的工伤会同时涉及第三方赔偿,例如上下班时的交通事故、上班时因工作原因被顾客打伤、出差时在其他单位遭受人身伤害事故等。陈剑峰律师在北京2011年11、12月就接了两起涉及第三方赔偿的一级伤残等级重大工伤赔偿案,已经有一个案子判决了,判决了第三方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万余元,工伤待遇则另行计算。
涉及第三方赔偿的情形有很多种,在我们国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而在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陈剑峰律师在此建议各地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应获得双赔,借鉴首都北京的做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最大利益。
七、关注伤残等级级别的确定
有的时候,基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对于工伤者工伤伤残等级级别鉴定错误,例如将8级认定为9级,将7级认定为8级等。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者或其家属一定要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争取将错误的初次鉴定结论纠正过来。因为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额就不同。
关于如何判断工伤伤残等级级别,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医学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清楚,只有那些接触工伤比较多的律师或者专业工伤赔偿律师才能判断清楚。当然,工伤者及其家属也可以自己参照国家规定,自己来大致判断一下伤残级别,判断的依据是《国家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有一种情况就是,工伤认定后,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上记载的伤害部位与实际受伤部位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比如说,实际受伤部位是下颌骨骨折(内有内固定)、牙齿缺失4颗,然而实际工伤认定书的部位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这样,就会严重影响伤者以后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如果按照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工伤证的描述,根本就不会鉴定出伤残等级来,而实际受伤则至少应鉴定为9级伤残。如果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与实际伤害部位不符,那么工伤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更正过来或者增补受伤部位重新进行申请工伤认定后更正过来。
八、准确计算赔偿额
能赔偿多少钱,往往是工伤者及其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准确计算赔偿额,是和单位调解、协商和谈判的前提,如果工伤者或者工亡者连赔偿多少钱都不知道,那谈判时肯定会吃大亏和受欺负。准确计算赔偿额,还是提起劳动仲裁程序的前提,如果连赔偿多少和赔偿项目都不知道,那就无法自己打官司。一般地,现在专业做工伤的律师,不仅能够对常见的伤害部位准确地判断出伤残等级,而且能够准确计算具体赔偿额。有的时候,工伤者及其家属只要肯花些律师咨询费,从专业工伤律师那里得到伤残等级和赔偿额的具体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工伤者或工亡者家属不咨询专业工伤律师,那么就自己辛苦一点,学习一下工伤法律法规,同样大致能计算出赔偿额。上面第七条《关注伤残等级级别的确定》,陈剑峰律师已经教给工伤者及其家属如何判断伤残等级了,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如何计算赔偿额。工伤等级分为10个等级,1-10级,1级最严重,10级最轻。每个等级赔偿额都不同。在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从第30条至第45条共16个法律条文专门讲述了工伤待遇,工伤者及其家属可以学习和了解一下:工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另外,5-10级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多少,则要看各省、市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了,每个省市自治区都有详细规定,只是名称稍微有些差异罢了,例如北京的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上海的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的是: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天津的是: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江西的是: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龙江的是: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陕西的是: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重庆的是: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总之,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单行规定。工伤者及其家属,计算赔偿额,既要依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又要看本省的单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和完整地计算出赔偿额。
九、冷静处理伤残待遇
1、工亡的,如果是私了,一次性赔偿掌握在40-60万元之间即可。按照法律规定,工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加起来40万左右,再加上亲属抚恤金掌握在20万以内即可。陈剑峰律师2010年年初代表浙江杭州一家在京用人单位同工亡者家属谈判,刚开始家属索赔七、八十万元,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最后经过一天半三轮谈判和签赔偿协议定格在46万元,双方均接受。陈剑峰律师还在2010年8、9月间接待了一位工亡者家属,家属说单位同意赔偿95万元,问是否可以接受?陈剑峰律师说当然可以接受了,这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赶快去签协议拿钱,万一单位后悔了怎么办呢?
2、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计算至退休或正常死亡,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只有20万左右,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这条的规定,不仅体现了中国国家政府的关爱和温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且是全中国千千万万的工伤者、工亡者及其家属的福音、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此,作为专业工伤赔偿纠纷的陈剑峰律师要代表这些工伤者、工伤者及其家属对我们伟大的党和政府表示深深地感谢!
3、(1)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在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有6个月(一般至少9级才会有二次手术费)的北京市上一年度(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即6个月*4201.25元=25207.5元,这两万多做第二次手术取钢板费用一般是没问题的。那工伤者如何才能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赔偿呢?那就有两个办法: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劳动关系。陈剑峰律师为此专门写了一篇文章,题为《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二次手术费由谁出?》一文,工伤者及其家属可以在百度、谷歌上搜索到本文。
(2)有时候,为了快速地、一次性拿到赔偿款,虽然工伤者及其家属准确地计算出赔偿额,但有时适当地做出些赔偿额让步也是比较明智地选择,因为毕竟通过打官司走法律程序耗时、耗财、费力,有的时候打官司会耗时达一年多,甚至更长。另外请律师还要花大价钱,很不划算的。所以,要考虑人力、时间和费用成本。但是,让步是有限度的,只要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赔偿额不太离谱的话,均可接受。
十、无奈时签订私了协议,再通过打官司推翻该协议
在有的情况下,工伤者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下,也没有通过录音取证或者通过录音取证达不到目的,那么就只能用签订私了协议后通过打官司推翻它。私了协议,通常是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老板们的惯用伎俩,工伤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接受有失公平和离谱的私了协议。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的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在北京,工伤赔偿案件中私了协议赔偿额低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者要求补足差额的,应当补足差额。陈剑峰律师在此建议和呼吁中国其他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借鉴首都北京的做法,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私了协议赔偿额低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者要求补足差额的,应当补足差额。
签订私了协议的最大好处就是,申请认定工伤很容易实现认定,省去了取证的大麻烦。
以上十点系中国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集十年来办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如能对工伤者、工亡者及其家属打赢工伤赔偿官司有帮助的话,陈剑峰律师将感到非常欣慰。如能对律师同行进一步研究工伤提供帮助,陈剑峰律师将深感荣幸。以上如有不妥之处还望见谅,留待在以后的办案实践之中继续不断总结经验,更好地为全国工伤者及其家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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