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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与工伤保险擦肩而过的群体
作者:魏盈君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8-19 08:09:00 浏览量:

    今后在修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时,应将扩大劳动者的年龄范围,将老年劳动者同样纳入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内,使其享受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实现耕者有其田、劳者有保险的目标。

 今年夏天气温异常,全国均进入高温酷暑天气。不久前,河南省新郑市正在清扫街道的72岁环卫工人靳春波突然晕倒在地,之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因多处器官衰竭,抢救无效身亡。然而,靳春波的亲人找到父亲生前供职的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工伤赔偿时,却被告知靳春波没有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获得赔偿。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舆论的广泛关注下,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终于达成赔偿协议,除了丧葬费和医疗费,多了一部分经济补偿,但双方均没有透露赔偿理由、赔偿细节和赔偿金额。

 今夏以来,类似靳春波这样的事件屡见报端,绝非罕见。环卫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大都在11个小时以上,几乎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更是有目共睹,环境恶劣,社会地位低下,常常遭人歧视等。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年轻人很少愿意从事环卫工作,环卫部门只能从岁数较大的人群中招募工作者,所以环卫工人的年龄大都在50岁以上,而且6旬以上的老人占了较大比例。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城市环卫工作,获取一份薪水,这本是正常的事情。然而,从前述靳春波因工死亡后难获工伤赔偿一事中,可以看出老年环卫工人的权益保障上存在一个巨大的缺陷,即老年环卫工人难以享受劳动法上的工伤保险待遇,成为与工伤保险待遇擦肩而过的弱势群体。这就意味着老年工人从事劳动之后,地位反而不如普通青壮年劳动者。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法律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通常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应当退休,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年龄应在18至60岁之间。对于60岁以下的环卫工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对于60岁以上被雇佣的环卫工人,由于其超出劳动者的法定年龄,所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单位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一份临时雇佣协议,双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仅仅受雇佣合同的约束。正因为如此,对于靳春波一家来说,在舆论的关注下最终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已经算是幸运的,因为靳春波所工作的单位起初以临时工为由拒绝赔偿,只负责赔偿丧葬费和医疗费。但是如果靳春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靳春波家属就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补助金。以新郑市为例,靳春波直系亲属至少可以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6万元以上的赔偿金额,这十倍于超出靳春波所供职单位提出的1.5万元赔偿金,其差距之大,不言自明。

 目前,对于60岁以上被雇佣的老年工人,他们多被称为临时工,当其因工致伤甚至死亡时,如果想从雇用单位获得工伤赔偿,只能主张雇主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年工人只能据此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通过这种途径来向雇用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其一,请求赔偿的前提是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所以老年工人需要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因工受伤,要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要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其实并不容易,因为有些工伤和自身身体因素紧密结合在一起,难以区分。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靳春波这种情况就可以直接视同工伤,无须进行太多的举证。其二,在目前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下,由于环卫工人大多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户籍不同而不同,对于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来说,赔偿标准参照的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所以赔偿数额也远不如工伤保险所依据的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所计算的数额多。由此可知,老年环卫工人由于失去劳动法的保护,在因工致伤、致死后,只能从雇用单位获得极为有限的一些赔偿,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这并不公平,因为劳动不分高低贵贱,劳动者也应一视同仁。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今后在修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时,应将扩大劳动者的年龄范围,将老年劳动者同样纳入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内,使其享受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实现耕者有其田、劳者有保险的目标。(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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