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论文 > 正文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 如何申请工伤待遇?
作者:张士谦 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09-26 16:31: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汪某于2006年3月到某石灰厂工作。工资按月定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厂属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姜某。

  同年9月29日汪某在上班工作过程中,因灰筒倾倒后,筒上三角架上的角铁打到汪某的后背而受伤。

  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姜某支付了汪某大部分住院医药费,尚有3000余元汪某自付。汪某受伤后,姜某除支付部分医药费外未向其支付其他费用。

  2007年1月23日,汪某的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29日伤残程度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2级,并部分护理依赖。同年11月21日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由姜某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因姜某对伤残鉴定级别有异议,要求申请到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故本案中止审理。2008年8月25日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仍为2级。同年9月5日,仲裁委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姜某辩称,工商营业执照于2008年2月28日已被注销,因此,其主体已不存在,所以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而汪某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已发生法律效力。姜某是在劳动仲裁期间,尤其是在姜某以石灰厂的名义申请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而注销营业执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申诉人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姜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要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汪某的申诉请求,裁决姜某支付汪某工伤保险待遇。姜某对裁决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做出与仲裁委相同的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石灰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汪某的申诉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该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了,对申诉请求仲裁委应予以驳回。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但根据工商登记情况,姜某属于个体工商户,仍需以个人财产对本案的工伤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为大多数人意见。
  本案引出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时,当该个体组织用工主体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问题《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未作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个体工商户虽有用工资格,属于用人单位,但就其本质而言,在生产经营中仍是以自然人的面目出现,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即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法条依据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29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上述法律规定相互呼应,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层面,决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地位、民诉主体地位、权利义务规范。   

  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回过头来看本案,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二审”的体制下,为保证仲裁和诉讼的统一性,仲裁委员会宜按《民诉》、《民通》、《民诉意见》等相关法院律规定处理该类问题。
  相同案例中,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死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认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不存在用工主体,不予受理。在此,对工伤职工作出提示参考,希望遇此问题,能够跟仲裁委充分沟通,以便及时使纠纷得到处理。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unwen/3858.html
上一篇: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能否同时享受?
下一篇:童工非因工受伤,非法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