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沈某由制桶公司招用,从事冲床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7日,沈某在上班时不慎被床冲伤右手食指,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由制桶公司全额支付。期间,制桶公司支付费用144431。2008年12月30日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19日鉴定为九级伤残。沈某认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坎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问,沈某能否在享受-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是否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I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任何失业人员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工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符合前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且不具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其有权利领取失业待遇。如果是工伤人员自己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因此,沈某是不能同时享受-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
浙江省东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林明霞 何公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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