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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误工但未被扣工资应赔偿护理费吗?
作者:黄正秋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2 15:12:00 浏览量:

 案情
    2010年6月2日,李某驾驶自己的小汽车途径某村庄时,将车开到刘某家中,致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86天及门诊治疗,共计用去医疗费20121元,刘某住院期间其妻子张某负责护理,张某系某学校在职教师。刘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李某的小汽车于2010年3月2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在护理刘某期间,学校没有扣发张某的工资。刘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某保险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没有异议,但护理费损失没有产生,故不能赔偿。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护理刘某期间按理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护理费,但张某系国家教师,学校没有扣发张某的工资,故张某误工期间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故刘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护理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护理刘某期间按理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护理费,虽然学校没有扣发张某的工资,但张某和学校是一种劳动关系,单位是出于对刘某和张某夫妻的关怀和体恤,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应该支持刘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护理费的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护理费是对因受害人恢复健康需要护理而遭受损失的赔偿,可将这一损失称为护理损失,属于恢复受害人身体健康所必须的支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刘某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其妻张某担任护理工作是人之常情,张某因护理工作而耽误了学校的工作,由此遭受了损失,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得到赔偿。张某在护理刘某期间没有在单位正常工作,学校支付了工资,这是基于张某和学校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学校对张某夫妻的关怀和体恤。张某在护理刘某期间其不能向学校请求劳动报酬,学校没有扣发张某的工资是对其的照顾和恩惠,此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不能以此抵消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侵权人应该对此护理费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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