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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院判决:不算工伤》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5 08:08:00 浏览量:

 刚刚看到重庆日报《法院判决:不算工伤》一文,案例简介如下:下班途中,矿工杨先生驾驶摩托车遭遇车祸,却被告知不能算工伤,由此引发一场官司。记者2012年9月3日从市五中法院获悉,由于杨先生事发时驾驶的是一辆无牌摩托车,妨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情得从2009年2月25日说起。当晚7时许,在永川区王坪镇龙宝山煤矿工作的杨先生,下班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来苏镇陶家院子路段转弯处,与对向驶来的另一辆摩托车相撞,杨先生受伤。
 杨先生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等意外事故,理应算作工伤范畴。为此,2009年12月2日,他向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6月18日,该局认定杨先生不属于工伤。
 因不服这一认定,2010年11月3日,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市五中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永川区王坪镇龙宝山煤矿与杨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事发时,杨先生驾驶的是无牌照摩托车,而永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时出具的认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妨害了公共安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杨先生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评论:
 从上面我们得知,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是违反治安管理。且再看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看看此条的内容: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那么请问我们的法官大人:你哪只眼看到了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在此,还请法官大人多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是典型的越权行为,无异于法院法官也可以去路上指挥交通。
 同时,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判定上述职工违反了治安管理,荒谬!无异于依据《民法通则》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典型的脑残!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之低是如何取得的,可见一斑。这就是我们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如何一步一步丧失的,就此案看,依法治国现在还只是一个幻影,司法作为公平、公正的这最后一道防线,竟是如此的不堪一击。
 张士谦
工伤赔偿法律网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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