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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6-16 07:16:00 浏览量:

当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永川法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如何运用这部法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大的意义。2007年12至2008年11月以来,永川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38件。其中,永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受理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37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1件。现将区政府受理并复议的37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永川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38件,占永川法院同期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总数的46.91%。由于此类案件的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因此,这38件案件全部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其中,区政府受理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37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1件。在区政府复议的37件案件中,均全部维持了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永川区政府受理并复议的37件案件中,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看,个别案件存在超过行政复议期限受理案件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但是区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并没有严格审查这一法定期限。例如: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金源煤矿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邱培跃工伤认定一案,被申请人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8日向申请人永川区金源煤矿邮寄送达,由左远富于6月16日签收。依照法律规定,永川区金源煤矿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即2007年8月16日以前申请行政复议,而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的时间却是2007年10月15日,且申请人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这时早已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2、从结案时间上看,超过行政复议的期限复议案件的现象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在复议工作中,区政府超期复议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申请人永川区黄桷树煤矿不服被申请人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明学工伤认定一案,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07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是2007年8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是2007年10月24日。又如: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上鹅湾煤矿不服被申请人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胜琼工伤认定一案,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是2008年5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是2008年6月28日。
   3、从送达程序上看,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程序不规范。有的案件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很长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以没有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由,又到区政府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当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用人单位已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时,用人单位又举示出重新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以证明自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这样造成行政复议决定书出现两个送达时间,法院不便认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
    (二)在实体处理上,行政复议这一法定程序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作用。
    在区政府受理并复议的37件案件中,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全部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进入法院行政诉讼程序以后,经永川法院审理判决维持
文章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凌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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