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千差万别,工伤认定具有“刑侦”和“判决”的特点。工伤认定尤其是疑难复杂工伤的认定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真假难辨,是非难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疑难复杂的工伤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各地因工伤认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逐年增多。将“听证”在疑难复杂工伤认定中加以推行是可行之举,在部分地区试行,已经收到很好的效果。
“听证”和“沟通”在工伤案件认定中应用的主要做法:
一、主要做法
1、举证。根据案情需要,要求双方当事人承担各自应该承担的物证、人证及其它的证明材料,确保听证时人证、物证俱全。
2、调查。深入事故的第一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目击者现场目击情况,目击者与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等,了解每个蛛丝马迹,做到慎密、周到、全面。
3、核证。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真伪辨别。哪些证据是有效的,哪些证据是无效的,哪些是伪证,无效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对伪证要做到心中有数,在听证时要有意识的设计提问内容将其识破。
4、开听证会。听证会分为三个层面:(1)由当事人双方参加的听证会;(2)由双方当事人律师参与的听证会;(3)由法制办、法院、工伤认定专家参加,双方律师参与的听证会。
听证会程序包括:主持人讲话→双方陈述→双方举证→双方责证→补充说明→主持人提问→双方小结→主持人归纳总结。特别复杂疑难案件需法院、法制办、工伤认定专家的书面意见和理由等。
5、沟通。工伤认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单位和个人,沟通需贯穿工伤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听证、下达文书、送达等全过程,包括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与医院、公安交管部门、职业病鉴定机构的沟通,与上一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法制办、法院进行沟通。我们目前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多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一工伤政策不了解,当事人双方为某一行为,某一句话,为争“一口气”,或者认定适用条款、认定程序、认定时效不合规引起的,工伤目前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单位或“好事者”往往“千方百计”向工伤靠;另一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或“好事者”想方设法不让认定工伤,特别可恶的是一些“专家”、“同行”、“业内人事”帮助提供假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材料”,甚至有的伪造“现场”,目前我们没有职能,也没有精力用在打假上,更不能指责某某部门如何,怎样怎样,只有通过沟通协调,通过认真过细的工作去伪存真,通过听证将假的东西过滤掉。
二、听证、沟通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在大事大非问题上,要讲究原则,在非原则问题上要灵活。因为我们工伤认定工作也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也需要当事人和单位的理解,单位也有单位的难处,但同等情况下,应倾向弱势群体——受伤害职工。
2、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听证、沟通必须建立在查明受伤经过的基础上,只有搞清事实,弄清是非曲折,才能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工伤保险政策讲解宣传工作,才能让对方心服口服地承担责任和义务,听证、沟通才具有针对性。因此,查明事实是工伤认定中的关键。
3、要注意技巧。工伤听证、沟通实质上就是化解双方的意见分歧,认清事实真象,去除假象,讲明道理,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那种氛围下,让当事人双方将“冤”诉出来,将“苦”讲出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听”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通过“讲”明了是非曲折,因此要求主持听证会的同志要讲究技巧,力求艺术,注意提问询问的方式方法,注意听证会的气氛,围绕中心议题,开始听证,力争用“中性”语言,纠正、点破对方错误要委婉,让对方不失“面子”,让其心服诚服,通过双方的举证、责证、旁证叙述,分清曲折,提问既要循循善诱,又要击中问题要害,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切不可让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使听证会无法进行。
三、工伤听证、沟通的益处
1、通过听证、沟通有利于弄清事实真象,减少因工伤认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上访事件的发生。
2、有利于工伤职工下一步的工伤鉴定和待遇结算,缩短受伤职工的发生工伤到待遇结付的时间,工伤职工可避免“一裁二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恶意走程序的“磨难”,有些工伤职工就是“耗不起”,丧失了对伤害维权的信心,放弃权益追诉。
3、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性,通过听证、沟通听取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可集思广益,防止误定误判,可将工伤案件办成“铁案”。
4、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劳动保障部门与当事人双方关系的和谐。通过听证、沟通协调,可减轻或消除当事人双方对立不满情绪,将矛盾弱化,特别是“无理”一方又顾及了面子,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达成谅解,避免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强行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导致双方或三方关系紧张。
四、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进行工伤认定的听证、沟通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与目前工伤认定一条线人手紧张,调查取证经费困难是一对矛盾。
2、工伤认定听证、沟通是针对复杂、疑难的工伤案件的一种尝试,不是万能良方,需在实践中尝试更多更好的办法,以便减少工伤错案,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3、工伤认定的听证、沟通需方方面面领导的重视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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