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资”为何不是你的本人工资?
各省工伤保险规定之不足 贵州篇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统一工伤待遇标准的同时,也授权地方就部分工伤待遇制定地方标准,使工伤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由于各地方立法水平参差不齐,时有漏洞以及不合理之处,例如,近日办案中发现,关于“本人工资”,直接影响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甚至工伤医疗补助金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第24条规定: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根据上述的规定,不难看出:
(一)、“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本人工资”,可以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算,可以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然而,瞒报工资导致“缴费工资”与“实际月工资”往往是会有差距。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按本人实际工资数额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实践中瞒报工资数额现象比比皆是。“本人工资”的确定直接决定工伤待遇数额,对于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部门处于支配地位,必然会按低标准执行。也就是,如果你本人的工资为3000元/月,而用人单位按2000元/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很难依3000元/月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二)、“不足6个月的”。
实践中不仅会出现瞒报工资数额的问题,更会出现不按期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缴费期限与实际工作时间不同的,任何一项少于6个月,“本人工资”,只能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虽然理论上只会出现缴费期限少于实际工作时间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工作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甚至好几年了,但只要工伤保险缴费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那么同样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最低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享受工伤待遇,公平吗?由于单位的过错,由职工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平吗?让用人单位来承担这一差额,法律依据呢?诉诸法律,谁能为职工作主呢?当然还有另外一种理解,就是参加工伤保险前6个月,不管是按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还是按最低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是一样的,合理吗?难道立法者立法之初就没有意识到会产生这些问题吗?
瞒报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按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各地普遍发生的现象。虽然,瞒报工资数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然而,如何补偿瞒报工资导致的工伤待遇降低问题,至今国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只有部分地方法规规定,因瞒报工资数额导致的工伤待遇降低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基于侥幸心理,瞒报工资数额往往被用人单位用做规避工伤保险费的方法之一。
《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但实践证明,有很多的环节反而降低了可操作性。《工伤保险条例》某些条款立法欠科学、难操作的缺陷,在近几年中用一个个典型的案例所披露。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对“本人工资”有明确的解释,即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然而,(一)、理论上,本人实际工资=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但毕竟缴费工资有可能不能完全代表实际工资。(二)、此条规定,只表述了职工缴费满12个月时,工资数额的确定方法,并没有明确职工缴费或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或不足6个月时,本人工资又将如何计算。对宜于做统一标准的,建议还是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规定,不要在对这些疑惑让地方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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