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潍坊市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管理不统一的问题,山东省潍坊市市劳动部门日前决定,将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范围 四类“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
潍坊市劳动部门决定,四类“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
包括企业参保地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业务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1-4级伤残职工;
企业参保地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业务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伤残职工;
已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伤残职工;
企业参保地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业务前,因工伤事故(含职业病)死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其他已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在纳入管理范围。
■项目 五项费用纳入管理
根据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的项目有以下五项:
包括伤残津贴,即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即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支付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医疗费,即“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即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供养条件、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目前仍未丧失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辅助器具配置费,即按《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程序 纳入管理三步走
“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工作程序主要有三步:
首先,企业负责对“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于2009年12月中旬前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
企业申请“老工伤”人员确认,应当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和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无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县、市、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当时职能权限和规定做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做出的,能证明事故发生和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为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然后,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老工伤”人员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纳入条件的,出具《“老工伤”人员确认通知书》,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
最后,企业持《“老工伤”人员确认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事宜。
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一次性缴足费用的次月起,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管理 建立人员档案先前鉴定结论有效
根据有关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老工伤”人员档案并长期保存。
“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列入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按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老工伤”人员未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凭《“老工伤”人员确认通知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此前已经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仍然有效。
根据统一要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本地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资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为主企业承担费用共分五项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所需资金以工伤保险基金为主要来源,但企业也应承担一定费用。经分析测算,企业承担的费用按以下办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缴纳标准一般依据确认的企业“老工伤”人员人数,按潍坊市2008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人均生活护理费和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应标准计算10年,其中70周岁以上“老工伤”人员按5年计算,供养子女计算至18周岁。
缴费的计算办法为:
职业病人员医疗费=职业病人数×职业病人均医疗费(10000元/年)×缴纳年限×30%
工伤医疗费=(“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人均工伤医疗费(2000元/年)×缴纳年限×30%
生活护理费=享受生活护理费人数×人均护理费(9000元/年)×缴纳年限×30%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人数×人均抚恤金(7000元/年)×缴纳年限×30%
辅助器具配置费=配置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见《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附件一)×3次×30%(有多人或多项目的,数额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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