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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作者:张士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5 15:20:00 浏览量:

【争议焦点】

张某与服装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在服装厂工作,职位为纸样师,月工资为7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因为服装厂承诺年底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奖金的承诺没有兑现,故提出辞职。张某主张服装厂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000元。


服装厂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只是将社保挂靠在服装厂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由张某交现金到服装厂处,服装厂再统一将张某的社保与其他员工的社保一起向社保局缴纳。


双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令服装厂支付其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5日作仲裁裁决,裁令:1、服装厂支付张某2012年4月8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653.31元;2、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张某能证明其与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仅系双方确定的服装厂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仅凭社会保险不足以证明张某、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一、服装厂无须向张某支付2012年4月8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653.31元;二、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初步审查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在劳动争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关系成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实体审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方面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是证据审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本案张某认可其曾向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但未能对短信内容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民事审判优势证据规则,本院采信服装厂关于张某属挂靠购买保险的主张。


本院认为,张某所提交的服装厂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服装厂的员工,不能证明其受服装厂的管理且从事服装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对此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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