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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败诉,请别放弃工伤维权
作者:张士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09 11:20:00 浏览量: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情概要】

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兴公司)与李通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将其承建的华贸大厦1、2号楼承包给自然人李通,后李通又将粉刷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张建,张建招蒋勇到其承包的2号楼工地工作。2014年3月5日,蒋勇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右环指截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蒋勇受伤为工伤,华兴公司不服,认为蒋勇不属于其公司员工,不受其公司管理、指挥和安排工作,公司也从未向蒋勇支付任何报酬。公司未与蒋勇建立劳动关系。该事实,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与蒋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蒋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己生效。既然公司与蒋勇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蒋勇的伤就不属于工伤。


华兴公司申请复议,政府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华兴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华兴公司应承担蒋勇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本案中,原告华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通,后李通又将粉刷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张建,张建聘用的蒋勇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原告华兴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三人蒋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上诉人应当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原审第三人蒋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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