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下放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要求,决定全面下放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下放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工作由市、区分级负责改为全部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工作: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其中: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权限划分,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辖权有争议或管辖不清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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