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99号),现将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单位)及职工
单位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17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60.58元)60%的,按60%即3396.35元申报;高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6981.74元申报。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编职工
单位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在编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在编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规定执行。上述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即3396.35元申报;高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6981.74元申报。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1.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60.58元申报;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96.35元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2. 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96.35元,费率为8%或5%(费率为8%的配置个人帐户资金,费率为5%的不配置个人帐户资金)。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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