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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3 11:51: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人社秘〔2018〕24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9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的规定,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涉及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采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927元。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省月平工资及2018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一)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60.58元,2018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981.74元、下限为3396.35元。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涉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5660.58元执行。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一)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个体参保人员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60.58元)的,月应缴费为1132.1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396.35元)的,月应缴费为679.3元。

(三)个体参保人员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396.35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86.8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88.7元。

(四)个体参保人员不愿变更缴费档次、缴费费率的,无需主动申报,按其2017年度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自动延续至2018年度。

(五)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60.58元)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424.5元。

(六)单位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从2018年7月1日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起执行,并进行缴费结算。

(二)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一致,同步调整。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社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做好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及时准确完成缴费结算、待遇核发等各项工作。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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