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佛社保【2011】50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和《关于提供2010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工资和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复函》(佛统函【2011】27号)的相关规定,从2011年7月起对佛山市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2011年度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472元。调整后,单位缴纳部分为:2472×6.5%=160.68元/月,个人缴纳部分为:2472×2%=49.44元/月,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佛山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今年7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请各区局做好待遇调整后的对数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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