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佛人社〔2011〕288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劳社【2007】105号)、《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关于提供2010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和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复函》(佛统函【2011】27号)等文件以及佛山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情况,经研究,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06月30日)佛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进行统一调整,调整标准如下:
养老保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统一仍按2008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150%,即4139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20%为827.80元,个人缴纳8%为331.12元。
工伤、失业保险: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90元的60%,即1854元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为18.54元,个人缴纳1%为18.54元;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6%为11.12,个人不需缴纳。
医疗、生育保险: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90元的80%,即2472元为缴费基数,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纳6.5%为160.68元,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为49.44元。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总额:单位缴纳1018.14元,个人缴纳399.10元,合计1417.24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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