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受理、审核、支付和追偿等事务,各县(市)、通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承办辖区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受理、审核、支付和追偿等事务。
二、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
(四)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三)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后,可采取调查核实、业务办公会议等方式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按照规定予以先行支付;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第三人和用人单位追偿。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4-6/5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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