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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建立工伤保险事故备案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16 11:37:00 浏览量:

 关于建立工伤保险事故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水平,加强工伤事故的监控,使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参保企业工伤事故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亡)职业病事故或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疑似工伤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伤保险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用人单位可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工伤事故备案表》(附件1),按照规定填写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地点、简单经过、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疗救治医院等情况,并提交至参保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的可先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
3、工伤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公布工伤备案电话号码,全市工伤事故备案电话统一为:12333,其中市区(不含通州区)工伤备案传真号码:59001080,市区(不含通州区)工伤备案专用电子邮件地址:ntgsbx@126.com。各县(市、区)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自行公布。
4、如参保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申报工伤待遇时,需书面说明未能及时上报的原因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可后方予受理。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事故备案表》
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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