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2〕5号
通财社〔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287号),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预防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南通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2年9月13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印发
南通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结合南通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的主要用途:
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包括必备的设备、场地、工具、文件资料、宣传用品的购置、租赁及日常消耗与维护费,宣传材料印刷、会务、公益广告支出;
(一)工伤预防培训,包括场地租赁、材料印刷、会务费用、培训师资、企业自主培训补助等;
(二)工伤事故调查核实以及企业工伤风险程度评估费,包括交通费、邮递费、通讯费和异地调查必需的其他费用,专家评估劳务费等;
(三)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参保人员健康检查费用补助,包括对单位参保人员健康检查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
(四)工伤保险及工伤预防奖励,对经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个人的奖励费用;
(五)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补助,经单位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评审后按规定拨付;
(六)工伤和职业病预防调查、科研,包括组织工伤预防专题研究、学习考察等;
(七)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事项。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工伤预防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参照部门预算办法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费用的预算编制,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编预算进行初审后每年随单位部门预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核定支出预算。在工伤预防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工伤预防计划执行影响较大时,可按有关规定调整预算。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指标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下达的指标额度内按实使用工伤预防费。支付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申请表》,并附相关费用票据原件或其它必需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结算支付。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对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对支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劳社工〔2010〕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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