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通人社规〔2013〕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各外经企业:
2008年3月以来,《关于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劳社工〔2008〕1号)对保障我市外派劳务人员和赴境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境外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经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1〕180号)、《南通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通人社规〔2012〕28号)规定,现就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本市(含县、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均应为其全部境外派遣人员在我市办理工伤保险。派出企业应于派出人员离境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派遣企业按照二类风险行业类别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三、境外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派遣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认定的同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延缓提交,待材料齐全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但延缓不得超过一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含境外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返回国内治疗或康复治疗的,应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为境外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将作为外经企业年审考评的内容。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境外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劳社工〔2008〕1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商务局
2013年3月28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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