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苏省 > 正文
泰州市关于职工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24 11:31:00 浏览量: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227号

发文日期:2011-06-13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后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泰州市处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应提供事故最终处理的其他有效证据材料(指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对事故处理的调解、判决材料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申请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最终处理的有效证据材料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作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1-6/2288.html
上一篇:泰州市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问题处理口径
下一篇:泰州市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