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公安局
泰人社发【2011】225号
发文日期:2011-06-10
为了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后及时给予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泰州市处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交通事故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紧急医疗救治等原因未在现场报警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职工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警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书面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加强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处理联络协调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确定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联络员,负责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相关情况的沟通和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处理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件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需要查阅交通事故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联系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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