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行政许可2号
承办部门:工伤保险处 监督投诉电话:6320328(省人社厅监察处)
电 话:6304285 办理期限:60日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出院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停工留薪期满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个人或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
↓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
↓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通知书》;(二)填写申请表格(《工伤档案》;《职工工伤致残登记表》;《职工工伤致残等级鉴定表》);(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辅助检查资料;(四)属于复查或申请重新鉴定的,须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 |
↓
60日内下达鉴定结论,并办理《工伤证》。 |
↓
统一组织工伤职工进行临床检查,组织专家鉴定。 |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ding/2013-4/4672.html
上一篇:衡水市:工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下一篇: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不能以劳动关系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