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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9〕358号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1 10:58:00 浏览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9〕35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推进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2019年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原则和标准

2019年各地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确定,相关指标系数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Zl=S×(G×a+X×b)± C

a+b=1,a>b,C≥0。

其中:Zl——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

S——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

均伤残津贴。

G——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

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

C——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

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

2.上年度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S、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G、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及权重系数a、b全省统一,S×(G×a+X×b)取值150元。综合调节额C由各地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80元。

3.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可予以适当倾斜。

4.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由各地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Z2=F× (G×a+X×b)±C

a+b=1,a<b,C≥0。

其中:Z2——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

F——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

G——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

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

C——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

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

2.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F、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G、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及权重系数a、b全省统一,F×(G×a+X×b)取值40元。综合调节额C由各地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80元。

3.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倾斜。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按本统筹地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三个等级分别支付。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待遇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参照本统筹地区标准调整并按规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对2019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做过调整的统筹地区,待遇增长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补齐差额;待遇增长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调整。

(三)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各地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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