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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做好2016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0 12:05:00 浏览量:

武人社函 〔2017〕60 号

各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29 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6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2015年12 月31 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5年12月31 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已按2015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19 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7 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4 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82 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 170 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46 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2354 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883.2 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412.4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97 元/月;父母、子女增加73 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4 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6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次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 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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