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社保部《工伤认定办法》
二、审批时限:受理15日内完成,工伤认定60日内完成,送达20日内完成。
三、申报资料:申请人报送有关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
4、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
5、患职业病的提供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6、有关证人材料或证据;
7、涉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书;
8、属单位申报的,另需提供已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信息公示3日的资料。
四、行政审批流程
(一)受理环节
委托医保局办理,15天内完成,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下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调查环节
委托医保局办理,简单情形7天内完成,复杂情形37天内完成。
1、个人申报的,送达举证告知书,并做好签收登记, 20天内完成;
2、复杂情形需要调查取证的,做好调查笔录,10天内完成;
3、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拟办建议,连同受理资料一并交局医保科,7天内完成。
(三)审批环节
局医保科召开科务会,分类处理:
1、单位申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公示无异议,认定工伤的,局医保科科务会审定,7天内完成。
2、出现法定情形需认定中止的,报局分管局长审批, 7天内完成。
3、单位申报疑难案件和个人申报案件,报局长专题办公会讨论审批,局监察室、办公室、医保科、政策法规科、医保局参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14天内完成。
(四)二次公示及办理环节
1、二次公示:局医保科将审批意见在受理窗口进行公示,时间7天。
2、办文:对公示无异议的,局医保科起草定文书并报分管局长签发,整理档案,2天内完成。
3、送达:委托医保局办理,送达文书回执交局医保科存档。2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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