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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9 18:14: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参保。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单独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务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汇总本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务工人员参保登记。如发生变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办理本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的务工人员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经建筑总承包企业填报《襄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紧急临时用工参保申报表》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可按参保人员处理。


五、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起始、终止日期原则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期限为准(含工程竣工后责任保修期)。工程保修如需延期,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工程保修期的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保修期间发生工伤的务工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不可抗拒等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延期期间发生工伤的务工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参保缴费后,工伤保险费的起始、终止日期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工期为准。


六、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5‰计算。建筑业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根据用人单位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状况,对缴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缴费费率调整由市人社部门确定。


七、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了工伤(亡)及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其中,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经本人或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或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5万元。伤残津贴以工伤发生时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分别按90%、85%、80%、75%为基数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生活护理费以工伤发生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护理等级分别以50%、40%、30%为基数,按照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务工人员工伤待遇计发时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结算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底比例确定。


八、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建筑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向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招标,进行再投保,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十、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及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必备措施之一。


十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和地方税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号)(略)

2.《襄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紧急临时用工参保申报表》(略)

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略)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襄阳市总工会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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