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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9 18:03:00 浏览量:

鄂人社发〔201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总要求,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对象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并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并认真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制定对策措施,建立参保协查机制,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让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职工知晓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调查摸底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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