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2013.02.21
【实施日期】 2013.02.22
安人社【2013】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正常工伤认定,各县(市、区)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上报市局审核,市局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受伤程度轻微的职工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伤事故可以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一)受伤害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已参加工伤保险。
(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明显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工伤情形规定。
(三)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2000元(含)以下。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五)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二、申请、受理和认定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安阳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认定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
4、证人、证言等其他所需材料。
(二)对于材料齐全的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场受理。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意见(能够当场认定的应即时办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意见后及时报送市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报送需要审核的符合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案件,即到即办。
三、待遇支付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工伤事故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省工伤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安阳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认定表》及其他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构应及时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简易处理方法处理的伤害事故,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适用简易办法处理工伤事故的核查机制,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切实做好对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简易处理案件可予以撤销并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附件:安阳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认定表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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