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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伊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4-19 14:56:00 浏览量: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伊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政发〔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伊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对《伊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一)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1.5%调整为6%。

(二)企业参保单位个人和单位缴费标准不变。

二、支付限额

(一)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以一个自然年度计算)调整为4万元。

(二)企业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万元(以一个自然年度计算)调整为2万元。

 三、已参保单位中的未参保职工要求办理参保和已参保单位中的断保职工要求接续参保时,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年限按该单位参保时间(参考本人参加工作时间)至未参保职工和断保职工要求办理参保时间连续计算补交年限,一次性补缴。办理补缴的参保人员以应参保各年度该单位缴费基数作为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参保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四、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可在居住地自行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填写异地人员登记表,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门诊治疗核销个人账户,住院治疗按55%核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每次500元,不递减,超封顶线后,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如需转院,须通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并提供其自行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单。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年初变动一次,其余时间不得变动。

五、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在职的困难企业职工,确因所在企业没有缴费能力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嘉荫县、铁力市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年后,视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伊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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