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人社发〔2012〕4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医疗保险局及各区医疗保险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88号)明确的调整办法,现对我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 调整时间
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调整项目
(一)伤残津贴
1、对1996年10月1日前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40元;5至6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2、对1996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5至6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3、对于本次调整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区880元/月、四县600元/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
对2011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按照统筹范围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ilongjiangsheng/2012-7/3606.html
上一篇:黑龙江省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伊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