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险[2010]3号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局有关处室:
为了提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水平,市局编制了《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业务经办中认真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
一、管理等级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管理等级设置全市统一使用一个工伤保险业务软件和一个数据库,工伤保险管理设立两级业务主管和两级业务经办管理四个管理等级。市社会保险局设一级业务主管(系统主管)一人,市本级和24个县(市)区经办机构各设一名二级业务主管,市本级设一级业务经办管理人员若干人(一级业务经办管理人员按工作需要设置),设二级业务经办管理人员若干人(二级业务经办管理人员按照各级经办机构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
(二)岗位职责
1、一级业务主管(系统主管)职责:负责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系统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各项基础数据的设置修改,二级业务主管人员和一级业务经办管理人员设定和工作权限的分配。
2、二级业务主管职责:负责本机构业务经办管理人员的设置和业务工作权限的分配。
3、一级业务经办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市本级和24个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的复核和待遇支付的结算,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4、二级业务经办管理人员职责: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支付的审核、工伤职工档案管理、工伤保险信息的维护和保存、征缴记账、支付记账等工作。
(三)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1、市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市属以上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核定;参保职工人员增减变化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3)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进行工伤保险费费率浮动;
(4)负责市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和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工作;
(5)负责市本级参保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待遇调整工作;
(6)负责市本级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7)负责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基础管理等业务检查、指导工作;
(8)负责各县(市)区5000元以上医疗费报销的复核审批和伤残待遇、工亡待遇、长期待遇一次性结算的审批工作;
(9)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算及各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核定工作;
(10)负责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作;
(11)负责工伤职工申请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审批工作;
(12)负责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工作;
(13)负责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审批工作;
(14)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签订和市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5)负责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统计分析工作;
(16)负责全市工伤保险业务软件维护开发工作;
(17)负责各级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业务培训工作;
(18)负责工伤预防、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19)负责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工伤认定现场调查工作。
2、县(市)区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县(市)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含私营个体商贸、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负责本机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上解工作;
(3)负责本机构参保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初审工作;
(4)负责5000元以下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审核、审批工作;
(5)负责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辅助器具配置、康复治疗等资料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6)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7)负责对本机构参保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8)负责对本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工伤预防、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11)协助人社局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工作;
(12)完成市社会保险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业务经办流程
(一)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1日至6日(节假日提前结算)为核对业务数据、进行上月业务结算时间;7日至月底为办理单位参保、缴费申报时间;7日至25日为待遇申报、审批时间; 26日至月底为待遇支付信息录入和各种业务资料整理归档及工伤职工档案归档时间。
(二)工伤保险参保扩面
每月7日至月底为办理单位参保时间。市本级和县(市)区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业务,市本级负责市属以上企业参保扩面工作;县(市)区负责县区属企业及有雇工的工伤个体户参保扩面工作。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1、缴费申报。每月7日至月底为单位缴费申报时间,工伤保险业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人数(实名制花名册)和工资总额进行征缴结算,并给每个用人单位打印《工伤保险费征缴结算单》。对没有按月申报缴费的单位,按照上月缴费工资总额进行结算。单位缴费到帐后,基金(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记账(点已缴费),形成实缴额。
新增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以单位申报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的规定,用人单位当月已经申报缴费并结算或在业务结算期内,如有新增参保人员时,可继续申报新增参保缴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单位申报的《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上签署姓名和申报时间,并将申报表留存,下月结算时做人员增加,补收工伤保险费。已申报参保缴费还未缴费的职工,发生了工伤,以申报参保缴费时间为工伤保险参保时间。“双保单位”如有新增参保人员时,可另向工伤保险处单独申报,申报后发生工伤的,按申报参保时间为准,未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处不做人员增加,按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参保人数结算。凡未申报参保缴费的,一律不视为参保,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征缴结算。每月1日-6日进行结算(遇有节假日提前到上月末结算),打印上月《石家庄市工伤保险费征缴结算明细表》(一式两份),工伤保险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基金征缴部门(基金管理处、财务科或工伤保险科)一份,由基金征缴部门进行收费。已结算当月未缴费的,生成欠费台帐。
3、基金上解。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上解到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欠费催缴。工伤保险业务部门每月根据欠费情况,与欠费的单位进行联系,催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填写《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督促其补缴工伤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清欠。经营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对缓缴期满仍不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入清欠程序。工伤业务部门每月将欠费单位的名单及欠费金额提供给稽核部门,稽核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稽核业务程序对欠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核,确定其是否有缴费能力,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签订欠费还款计划。对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向其下达《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对不履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单位,向其下达《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分别办理工伤待遇支付业务,并设置业务审批权限。待遇支付必须经过初审、复核、审批三个环节,才能进入结算支付环节。初审、复审不能由同一工作人员经办。
1、待遇申报。每月7日-20日为待遇申报时间,各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本机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21日-25日工伤保险处进行待遇复核、审批,26日至月底各经办机构进行支付支付信息录入。
2、待遇审批。各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初审的工伤保险待遇材料,送交到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21日至25日工伤保险处进行复核和审批。复核、审批通过的,市社会保险局留存一份待遇支付审批表备案。对审核有问题的返回原经办机构,重新补充材料上报。26日至月底各经办机构将审核、审批通过的待遇支付信息录入微机。
3、待遇结算。每月1日至6日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根据备案材料进行复核。统一对当月审批的医疗费和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长期待遇进行支付结算。从微机中直接打印市本级及24各县(市)区上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算明细表》,经办人签字、处长审核签字、盖业务专用章,报主管局长审批。各级经办机构,打印本机构当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算明细表》。
4、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处每月6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算明细表》递交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根据主管局长审批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算明细表》,于每月10日前将应支付的基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为每个申报待遇的用人单位打印《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代发支付结算单》,并附:《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明细表》和《石家庄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支付明细表》,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给用人单位,基金管理处或财务科工作人员应及时记账(点实现)。
5、审批权限。为加快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速度,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将小额待遇支付的审批权,委托给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工伤医疗待遇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各级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同时发送传真到市社保局备案。5000元以上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结算的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初审,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备案。
(五)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工伤保险费征缴后上缴市社会保险局,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市社会保险局按支付额拨付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向企业拨付或支付给伤残职工。
2、取消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各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收入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3、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费和工伤认定调查费的使用,按照当年度各县(市)区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5%和2%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列支办法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业务经办要求
(一)必须按“七统一”标准办理业务。各级经办机构,一定要提高对规范业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必须按照市级统筹业务经办“七统一”标准(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医疗机构服务管理、统一工伤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办理业务。凡是不按规定使用全市工伤保险统一业务程序的,一律不能纳入市级统筹业务管理范围。
(二)待遇支付必须使用业务软件。工伤保险业务和财务是工伤保险业务软件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缺一不可。业务经办中,必须使用业务软件办理业务。工伤业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的结算,基金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待遇支付及账务处理。办理业务除征缴使用业务软件外,待遇支付也必须使用业务软件,不使用业务软件待遇将无法支付。
(三)坚持待遇审批制度。要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内控监督力度,工伤保险待遇需一人审核、一人复核,不能同一人审核、复核。复核后报领导审批。
(四)不得随意注销登记和中断缴费。对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没有有效注销文件的单位不能随意做注销业务。对确无缴费能力,连续12个月不申报缴费的,可做中断缴费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中断缴费后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五)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统计分析程序。统计数据要以微机数据为准,不准任意编造。数据信息需调整的,履行数据信息调整申请手续,经批准后,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调整。
(六)做好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工伤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人社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建档、归档,按期保存。工伤业务档案资料和工伤职工档案实行市县两级分别管理,工伤职工档案管理按《石家庄市工伤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建立标准的档案库,明确档案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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