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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4-03-12 10:10:00 浏览量: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冀人社字〔2014〕7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再度提高。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同金额: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用人单位应为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人。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护理程度按照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此次标准提高是继2012年1月调高后,时隔一年再次调高,有力的保障了工伤职工生活的稳定。 (肥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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