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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8 12:31: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6〕454号),现就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295元、二级伤残低于2168元、三级伤残低于2040元、四级伤残低于1913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调整。

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

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

2.适当提高:在普调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再适当提高:一是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是60岁以上不足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是70岁以上不足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是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五是18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女性以及60周岁以上男性享受定期待遇10年(含10年)以上的,增幅低于6.64%的按6.64%调整。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方案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相关数据口径

1.2015年南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957元。

2.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3.自2016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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