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7〕6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
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进行调整。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调整后所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调整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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