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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调整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7 15:15:00 浏览量: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2016年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相应调整提高,2016年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万元,比2015年提高8.2%,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为62390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公式为:31195元×20倍=623900元

注:31195元为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4084元(由于目前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2014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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