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人仲函〔2012〕1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院):
针对目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出现的典型、疑难问题,在12月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分析研讨会上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意见:
一、如何规范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指定举证期限不一致的问题?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于新受理的案件,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适用统一的举证期限,均以“开庭前5个工作日(不含开庭当日)”作为指定的举证期限。
二、用人单位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或其他公司)购买工伤保险,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如何认定工伤责任主体?
应按照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所记载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责任主体。
三、劳动者已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是否可以视为已经向用人单位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如劳动者自提交仲裁申请之日便不再回单位工作,对此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建立的劳动用工关系,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直接向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示意思表示,其仅向第三方提交仲裁申请书,不能视为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不再回单位工作,在用人单位收到应诉通知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间的一段时间间隔内,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期间劳动者属于旷工,并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辞退处理的,予以支持。
四、劳动者工伤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应由谁承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伤治疗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金支付的自费部分,应由劳动者承担。
五、如何认定民办学校与教师发生争议的性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事业单位,其招用的教师并非在编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特此函达。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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