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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去女朋友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8-06 10:24:00 浏览量: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2071行初720号

原告:刘衍聪,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557288830U。

第三人:卡西欧电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20780XR。


原告刘衍聪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卡西欧电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西欧(中山)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衍聪,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乐君、黄佳玲,第三人卡西欧(中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少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中人社不予工认[2018]002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原告刘衍聪于2018年11月9日18时左右在中山市××开发区火炬路育昌电子厂门口对开路段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原告刘衍聪诉称,其于2018年11月9日18时在下班后前往女朋友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地点为中山市××开发区火炬路育昌电子厂门口对开路段。事故发生后,其前往中山国丹中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在事故中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也已报警,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其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为维护合法权益,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中人社不予工认[2018]002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原告刘衍聪的受伤为工伤。


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刘衍聪是第三人卡西欧(中山)公司的员工,2018年11月9日18时左右在下班后打摩的前往女朋友家时,在中山市××开发区火炬路育昌电子厂门口对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刘衍聪的居住地点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泗门村××号,其在调查笔录中也明确事故发生当日是去女朋友家,欧丽萍的调查笔录也证实该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范围,原告刘衍聪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第三人卡西欧(中山)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该公司。为查明事实,其局向欧丽萍、原告刘衍聪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2018年12月26日,其局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9日送达第三人卡西欧(中山)公司和原告刘衍聪。综上,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卡西欧(中山)公司述称,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不予工认[2018]002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正确。


经审理查明,刘衍聪系卡西欧(中山)公司的员工,租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泗门村××号。2018年11月9日18时左右,刘衍聪下班后打摩的前往女朋友家,途经中山市××开发区火炬路育昌电子厂门口对开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刘衍聪前往中山国丹中医院接受治疗,该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刘衍聪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8年11月30日,卡西欧(中山)公司就刘衍聪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伤害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刘衍聪的身份证明及工作证、考勤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线路图、工伤申报、租房合同、疾病证明材料、欧丽萍的证明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向卡西欧(中山)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卡西欧(中山)公司授权委托员工苏少媚办理刘衍聪涉案工伤认定事宜。卡西欧(中山)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刘衍聪下班后出发路线并非是以回家为目的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同意认定为工伤。调查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西欧(中山)公司的员工刘衍聪、苏少媚、欧丽萍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刘衍聪在调查笔录中称,2018年11月9日18时左右,其打摩的去女朋友家途经育昌电子厂对开路段被私家车撞伤。苏少媚在调查笔录中称,其公司不同意刘衍聪的受伤是工伤。欧丽萍在调查笔录中称,刘衍聪居住泗门,刘衍聪微信告知事发当时是去女朋友家。经调查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刘衍聪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范围,不属于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2018年12月26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中人社不予工认[2018]002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衍聪于2018年11月9日18时左右在中山市××开发区火炬路育昌电子厂门口对开路段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9日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卡西欧(中山)公司、刘衍聪。刘衍聪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之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衍聪承认事发当时确实是去其女朋友家。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其法定职责。结合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刘衍聪是否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刘衍聪在去其女朋友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涉案事故发生地明显已超出了刘衍聪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因此,刘衍聪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卡西欧(中山)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查明事实后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刘衍聪要求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中人社不予工认[2018]002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衍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衍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香霞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淑榆

赖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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