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裁判规则 > 正文
职工下班后骑摩托车从工作地前往女友家,途中遇车祸身亡,属于工伤?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4 15:14:00 浏览量:

编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那么,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职工下班后骑摩托车从工作地前往女友家,属于上下班途中吗?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川01行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都区新繁镇锦龙棉麻包装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1,男,系赵某2(已死亡)的父亲。

上诉人新都区新繁镇锦龙棉麻包装厂(以下简称锦龙包装厂)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18时10分许,赵某2驾驶川M×××01普通摩托车下班,行至沙西线郫县古城镇成都铁路卫生学校大门处时,遇马某驾驶川A×××GQ小型轿车时失控,与路边的电杆相撞,致赵某2当场死亡。5月23日,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确认马某驾驶川A×××GQ小型轿车与赵某2驾驶“川M×××01”普通摩托车在事故时是否接触。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川A×××GQ小型轿车与“川M×××01”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是否发生接触(车辆痕迹鉴定)。5月29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鼎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17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不能确定川A×××GQ小型轿车与“川M×××01”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是否发生接触。7月31日,原审第三人赵某1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赵某2与锦龙包装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10月27日,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04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赵某2与锦龙包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2月12日,赵某1向市人社局提出赵某2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申请材料不完整,12月25日,市人社局要求其补正材料。赵某1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赵某1与马某自愿承担同等责任,并就赔偿自愿达成协议,郫县人民法院出具(2015)成郫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0月13日,赵某1向市人社局提出赵某2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12月9日,市人社局作出6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2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锦龙包装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23日,省人社厅作出川人社复决[2016]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6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锦龙包装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6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川人社复决[2016]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市人社局是负责本辖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机关,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赵某2与锦龙包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其职工。赵某2于2014年5月8日18时左右,从工作地前往女友家途中,是职工日常生活中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规定,赵某2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无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认定该交通事故系赵某2本人主要责任,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市人社局向锦龙包装厂送达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及后果,锦龙包装厂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并未提交不是工伤的证据,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原告承担。市人社局作出的616号认定工伤决定、省人社厅作出的川人社复决[2016]43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锦龙包装厂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锦龙包装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事实认定没有证据佐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省人社厅答辩称,其作出的川人社复决[2016]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及赵某1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该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询单、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仲裁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事故调查笔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企业职工申请的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行政职权。在本案中,确认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赵某2与锦龙包装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事故发生时赵某2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以及赵某2是否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关于赵某2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本案中,赵某2虽然提前下班,但此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影响对其“下班”的认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在锦龙包装厂未提供赵某2居住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市人社局根据彭州市丽春镇石匣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认定赵某2事发当天前往彭州市丽春镇石匣社区属于上下班途中并无不当。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锦龙包装厂提供的百度地图路线规划图所推荐路线不能认定为从厂区到彭州市丽春镇石匣社区的唯一合理路线,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足以推翻市人社局上述认定的合理性。故事故发生时赵某2属于在“合理时间”经“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赵某2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本案中,赵某2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无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认定该交通事故系赵某2本人主要责任,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同时,锦龙包装厂亦无相反证据证明此交通事故系赵某2“本人主要责任”或其存在“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锦龙包装厂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并未提交不是工伤的证据,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故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赵某2受伤为工伤,据此作出的[2015]09-6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省人社厅作出的川人社复决[2016]43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举证责任分配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都区新繁镇锦龙棉麻包装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案件整理:张士谦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dian/7979.html
上一篇:职工领完单位发放的福利,返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属于工伤?
下一篇:因事故伤害所产生的疾病,要先确认与工伤存在关联性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