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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参加进修单位安排的旅游活动中摔伤,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作者:本站小编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17-01-07 16:00:00 浏览量:

【摘要】

 枞阳一医院职工被单位派往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进修,期间参加了进修单位统一安排的一日游活动,不幸摔断了腿。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近日,铜陵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应予认定工伤。


参加进修单位旅游受伤

谢某某是枞阳县一卫生院职工,2016年1月,被单位派往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进修。


2016年3月6日,谢某某根据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工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三八”节枞阳浮山莲花湖一日游活动,游玩时谢某某不慎脚下踩空倒地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右侧外踝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2016年5月,枞阳县人社局对此事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谢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员工福利也属工作范畴

一审枞阳县法院认为:谢某某受伤时参加的旅游活动由其所在进修单位具体安排,并提供了资金支持,作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应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该单位组织此次旅游活动,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目的在于调节员工身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应视为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工作范畴。


一审法院表示,谢某某是为了享受单位福利参加的本次旅游且在活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状态,并需按既定安排进行活动,参加的此次旅游系非因个人目的而自由从事的活动,因此,其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作原因造成。对工作原因的认定不能局限在必须完全是从事本职工作范围。故谢某某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人社局:旅游活动不应认定工伤

枞阳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该局认为,谢某某被派往进修学习的单位是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而组织这次旅游活动的单位却是铜陵市妇幼保健院工会。谢某某进修学习的工作范围仅与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相关联,铜陵市妇幼保健院工会组织的这次旅游活动显然与谢某某的进修学习无关。一审判决将“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认定为“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工作范畴”,与国家政策的规定相违背。


另外,原审判决与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关于职工在疗、休养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能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相抵触,《复函》证明用人单位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不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二审:旅游非个人自由行为应予认定

二审中,谢某某表示:人社局将单位组织旅游认定为与国家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复函》属于内部文件,与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效力相比属于“下位法”,后者规定,“因公外出期间”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为实现单位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铜陵市中院认为,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和铜陵市妇幼保健院系同一医疗单位,谢某某参加进修单位要求的集体活动,接受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非是其个人自由行为,该项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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