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翦冬枝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该疾病未能及时确诊,后当事人在发病后48小时内再次发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龚建军
翦冬枝系原告三尖农牧公司职工,于2013年8月2日到该公司下属的五分场做饲养员,具体负责6号鸡舍的饲养工作,其工作时间为全天候,从每天早上5时到晚上9时,中间除了吃饭时间较固定可以休息,其余时间都属于工作时间,24小时呆在鸡场内,外出须向场长请假,回场后销假。2014年5月21日上午,翦冬枝在捡蛋后用推车将蛋品推往仓库的过程中,因显吃力,场长帮助推车入库。翦冬枝觉得身体很疲劳,精神不振,中餐时亦未见好转。中餐后,翦冬枝向场长请假外出,骑自行车到了枫树卫生院门诊治病买药,向医生陈述晚上睡不着,要买安眠药。医生又询问了具体症状,建议买安神补脑的药,因该卫生院中午不卖药,翦冬枝又骑自行车到庄家桥卫生室买安眠药。该卫生室没有安眠药,经医生建议,买了一盒补脑安神的药,然后返回养鸡场。下午1点44分许,翦冬枝在离养鸡场约500米远的路上用手机给场长打电话,场长只听清一句“场长,我回来了”,就没有再听清其他内容了,通话状态持续3分多钟,场长觉得不放心,又回拨了几个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下午2时20分许,住在附近的一名妇女来到养鸡场告知附近台沟边摔倒一个人,好像是鸡场里的。场长听到后马上跑到出事地点,发现翦冬枝迎面躺在路上,身上被雨淋湿,浑身湿透,旁边自行车和雨伞倒地,喊她没有反应,立即打“120”并打电话给公司领导报告了此事,其他同事也赶到出事现场,一同将翦冬枝抬到养鸡场宿舍,换上了干净衣服。后“120”将翦冬枝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下午4时左右因抢救无效,宣布翦冬枝死亡。2014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对翦冬枝的死亡予以工伤认定。该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常人社工伤认字[2014]4 -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翦冬枝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决定维持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遂诉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判决:一、撤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8月1日作出的常人社工伤认字[2014]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责令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常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统筹本地区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本案中,翦冬枝作为一名养鸡场饲养员,工作时间从每天早上5时到晚上9时,中间除了吃饭,基本无明皿休息时间,工作责任及压力较大。2014年5月21日上午,翦冬枝在已感觉身体明显不适的情况下,因工作的特殊性及对工作的责任心,-直带病坚持工作,有其多位同事的证言证实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事实。中餐后,因病情未见好转,翦冬枝向场长请假外出买药,在返回途中因病情加重昏倒在路上,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4时左右死亡。被告认为翦冬枝死亡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的情形下的辩论意见,忽略了翦冬枝的先兆病状,其所作调查不全面,对诊所医生所作调查亦不能排除翦冬枝当日已经患病的事实,其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足以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应予撤销。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工伤认定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应当结合当事人在发现病情后的自身行为和当时的工作环境综合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当事人发现自身患有疾病后及时采取就医行为或者其他自助行为是否仍属于“在工作岗位”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对当事人的期待可能性,在当事人发现自身患病情况后,及时就医治疗显然比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坐以待毙”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因此,不宜将当事人因为就医治疗或采取自助行为而暂时离开劳动岗位的行为视为脱岗,而应当鼓励当事人及时采取自助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翦冬枝在身体已经发现疾病征兆的情况下选择了就医求药,但随后医生未作全面检查,仅为翦冬枝开出药方,鉴于翦冬枝本身并不具备医学知识,对其身体异样导致的后果无法预测。因此,在其购买药物后返回单位途中症状再次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本案翦冬枝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编辑:张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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