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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有哪些?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5 21:06:00 浏览量:

一、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既包括与职工日常工作相关的区域,亦包括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因此,工作场所的范围应比操作区域的范围大,包括职工与工作职责相关的预备工作、中间停顿和收尾工作所涉及的场所,从事本职工作的场所,以及为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区域等。因此,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要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


人社行政部门认为,“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工作场所适当的延伸也应视为工作场所,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公共卫生场所(厕所)等。


二、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场所”指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如职工因材料用完,主动到相邻车间领取通常由其他职工送交的生产材料时,在相邻车间发生事故,或者职工到单位外的收购生产资料,所经路程和目的地,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另外还要包括其中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职工与工作职责相关的预备工作、中间停顿和收尾工作所涉及的场所,从事本职工作的场所,以及为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区域等。


   三、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均为工作时间,而因公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亦为工作场所。


   四、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对工作场所的认定,既不宜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狭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实践中将完成工作所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区域确定为工作场所也比较合理。这里所说的“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场所”是对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其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职工的工作区域有时并不是只固定在一个区域内。因为工作性质不同,有些职业的工作区域常常是不固定的(如新闻工作者、船员);有些职业的工作区域较广(如邮递员)。即使工厂的职工由于分工不同,也会影响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来说,多数职工以车间作为工作场所,但工厂管理人员或者保安是负责厂区的管理和保卫工作,其工作场所就可以以整个厂区为限。但在作出工作场所认定时,也应注意不能无限扩大化,如员工宿舍、绿地等生活场所,有证据证明与工作确实无关,即使其在厂区内,对于一般职工而言也不宜认定为工作场所。总之,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领导指派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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