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由企业法人申请,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规定企业的性质、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项目及允许生产经营的时间规定的法律文书。企业法人只能在营业执照规定的性质、范围、项目、时间内实施生产经营,营业执照规定的期限届满,企业法人应依法办理企业法人注销手续,否则工商行政机关会以企业法人行政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执照过期所导致的后果。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过期失效,导致的后果是行政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而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当然意味着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吊销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实质上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是将其经营范围限制在清算活动之内,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吊销只是企业解散的一个事由,企业在没有经过必需的清算,注销、公告没有根本消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隐含一种可以在特殊条件下“恢复”的潜在意义。因而营业执照的过期并不必然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消灭,以及消灭后债权债务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应该在诉讼过程中由主张的一方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该案中的营业执照过期并不必然导致企业诉讼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过期,因其债权责任引发的纠纷,该企业法人可否作为诉讼主体,应依下列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虽然工商行政部门未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的财产、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视为已丧失法人资格,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也依法转移致企业法人清算组或者清算责任人,清算组或者清算责任人以其清算财产承担其民事责任。
二、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还未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法人注销手续,但是,该企业法人仍具有独立的财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工作人员,应当视为其法人资格尚未丧失,因其债权债务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仍合法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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