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作者: 来源:最高院 发布时间:2015-01-05 10:12:00 浏览量:
案例分析: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按照该公司责任制办法设置提成奖,奖金的计算方法为全年完成合同额减去工程成本和基本定额再乘以20%。后张某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提成工资为由诉至法院,对张某主张的提成工资应否支付以及如何计算,应由张某还是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集成研究组认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由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该权利发生原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原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在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提成工资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主张的提成工资,显然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因此,应当由劳动者对提成工资发生的原因事实及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产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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