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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来源:北京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2号: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案例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双重劳动关系本身均不会对工伤的认定造成影响。劳动者只要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伤并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均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为其中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期间受伤,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则应当认定其构成工伤。


案件字号:(2012)二中行终字第56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2号


争议焦点:1.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为其中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期间受伤,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能否认定其构成工伤?


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高永生


【基本案情】

高永生与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系该公司长远天地大厦物业管理处的电工。2009年12月23日,高永生在长远天地项目B1座12B04号业主处维修灯具时从梯子上摔下,金网络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诊断结果为外伤后腰部软组织挫伤,急性尿潴留。高永生向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区人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怀柔区人保局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209171)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高永生于2009年12月23日发生了外伤后腰部软组织损伤,急性尿潴留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金网络公司对此不服,于2012年3月15日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诉称,高永生与金网络公司、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物业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且新中物业一直为高永生缴纳着社保金,金网络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责令怀柔区人保局重新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


【审理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怀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209171)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宣判后,金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二中行终字第56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或者应当承担哪些不利后果,应当由劳动领域相关立法调整,目前国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高永生于2009年12月23日所受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怀柔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金网络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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