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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违规工伤保险参保行为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30 14:45:00 浏览量:

关于清理整顿违规工伤保险参保行为的通知

明人社〔2018〕3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行为,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辖区内所有劳务派遣企业、职业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违规参加工伤保险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纠正中介机构为其他用人单位职工代理代缴工伤保险费业务。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除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按程序审核确认外,杜绝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选择性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三)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排查企业劳动关系矛盾隐患,预防群体性劳动纠纷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从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中介机构为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人员代缴工伤保险费,已通过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文件下发前由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缴工伤保险费的人员或文件下发后中介机构仍未办理减员的原工伤保险费代缴人员,如被认定为工伤的,一经发现参保单位同用人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核中介机构是否存在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是否存在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采取选择性参保、不按规定费率缴费或瞒报、漏报缴费基数、人数等现象。如若中介机构存在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法律法规移送公交机关处理。

(三)加强稽核力度,对中介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可要求稽核对象提供建立劳动关系原始凭证(如劳动合同书、劳动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核实参保职工与参保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参保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次清理整顿行动结束后,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需每月比对中介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情况,除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按程序审核确认的外,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必须同时在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四)原由中介机构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原代理缴交工伤保险的职工做减员处理,同时各用人单位必须按属地原则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时间表,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深入检查指导,周密安排,合理部署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协调联动,全面规范。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在制定方案、排查走访、整改规范和总结提高各环节都要及时沟通情况,建立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集中分析研讨,及时交流整改意见,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内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将“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行为”作为2018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月的主题,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措施,增强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于2018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材料报送市局工伤保险科。市局将于10月31日前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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